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吉白茶的国内外市场信誉,保护安吉白茶这一著名品牌,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吉白茶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单位
第二条 安吉白茶证明商标所有权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授权安吉白茶协会使用和管理安吉白茶品牌、安吉白茶包装,管理单位为安吉白茶协会。
第三条 凡在白茶包装上印有“安吉白茶”字样及“安吉白茶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必须受安吉白茶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安吉白茶品牌严格实行“双商标”制管理,即使用安吉白茶证明商标必须同时标识企业商标或合作社商标及符合食品包装标签规定的要求。
三、使用安吉白茶包装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使用安吉白茶包装的条件等同使用“安吉白茶”证明商标的条件,具体条件见《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六条 使用或印制安吉白茶包装的程序
(一)使用“安吉白茶”包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申请加入安吉白茶协会并向安吉白茶协会递交《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经安吉白茶协会对申请人(自然人或法人)进行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与其签订《安吉白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书》,同时颁发《安吉白茶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生产单位或个人根据在本县范围内安吉白茶生产基地面积来确定安吉白茶包装数量。
(四)营销企业必须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并出具同安吉县域范围内种植安吉白茶的茶农签订的订单农业合同量(合同须经安吉白茶协会审核)来确定安吉白茶包装数量;有营业执照而无自有商标的营销企业,必须挂靠有营业执照和有商标的生产企业,否则不得订制安吉白茶包装,印制数量按生产和营销企业双方约定的协议规定制作。
(五) 获《安吉白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后,方可到协会指定的承制企业印制安吉白茶包装。
(六)需要体现企业个性,自行设计印制安吉白茶包装的单位,其印制数量必须超过5万套(2007年5月前批准者除外)。且须向安吉白茶协会提供包装设计样稿、印制数量,经安吉白茶协会确认批准,交纳证明商标使用费后方可印制。批准后的样稿、样版必须报送安吉白茶协会存档。单位或个人自行设计的包装必须以强化“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为原则,对淡化“安吉白茶”证明商标的设计样稿将不予批准。
(七)使用“黄浦江源”品牌的分散小户,须先加入“黄浦江源茶叶合作社”,统一使用黄浦江源牌+安吉白茶证明商标(或者加入其它合作社使用该合作社的品牌),同时必须标明生产基地编号或个人姓名(管理办法由黄浦江源茶叶合作社或其他合作社另行拟定)。
(八)获准承制安吉白茶包装的企业,必须先加入安吉白茶协会,成为安吉白茶协会会员,每年需交纳安吉白茶协会会费。同时为确保安吉白茶包装印制数量与质量,在印制前须缴纳保证金20万元和2万元的赞助费,保证金和赞助费在领取委托书时一次性缴纳;印制委托书一年一发,一年到期由安吉白茶协会对承制包装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办第二年委托书,考核不合格者令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将取消其承制企业资格,第三年以此类推,超过期限不签定协议作自动放弃承制权。如果承制单位自动要求退出安吉白茶包装印制的,保证金必须期满一年后方能退还(保证金均不计息)。
(九)承制安吉白茶包装的企业在受理包装印制单位时,必须要印制单位出示安吉白茶协会出据的《安吉白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安吉白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印制的安吉白茶包装必须是协会委托书规定的型号和数量。
(十)承制厂家必须将所有定购单位的样稿上报安吉白茶协会,由协会审定后定稿,印制中如出现文字与样稿不符包装,视假冒包装处理。
四、管 理
第七条 承制厂家根据安吉白茶协会提供的印制准用证,进行定量印制。印制数量分2次上报安吉白茶协会即当年的12月25日前和翌年5月25日前。
第八条 对一味追求企业利润、降低包装质量的承制单位或茶叶生产企业或个人,安吉白茶协会有权取消其承制资格或“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第九条 承制企业擅自对没有协会出据的《安吉白茶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安吉白茶证明商标准用证》的单位印制带有“安吉白茶文字或证明商标图案”的安吉白茶包装和擅自超委托数量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制作安吉白茶通用包装向市场销售,都属侵权行为,将报工商部门严厉查处。
第十条 承制企业对经批准的安吉白茶包装设计样稿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修改、私自出让或转让,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承制权,并追究相应的经济和侵权责任。为了便于监管,承制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制作,除印刷可委托外加工,并将委托印刷合同报安吉白茶协会备案,其余工序必须在本企业内完成,否则视为无承制能力,将取消承制资格。
第十一条 各承制企业必须在每个包装物的不明显处,标明承制企业,目的是区分各承制企业。对没有标明承制企业的包装物作假冒处理。
第十二条 印有安吉白茶字样的白茶包装盒,必须在每一盒上按规定粘贴安吉白茶证明商标电话防伪查询标识。
第十三条 安吉白茶证明商标管理费用的收取。
安吉白茶证明商标有偿使用管理费用收取标准为:每公斤容量的安吉白茶包装收费2元(标准250克包装收0.5元、125克包装收0.25元、以此类推),包装数量以生产单位与承制企业签定的合同书为准(追加印制数量必须有补充准用证),商标有偿使用管理费由承制企业代为收取,承制合同签定后由承制企业预交50%商标有偿使用管理费。
第十四条 承制合同书由安吉白茶协会统一提供,并盖有协会授控章的格式文本,一式三份,一份交安吉白茶协会留存。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一但发现经查实后将报请安吉白茶协会常务理事会,取消承制单位的下一年度的承制资格。
第十五条 印刷在安吉白茶包装上的企业商标、生产单位、联系方式必须整体印刷在包装物上,不得另行印刷纸条粘贴,否则作不合格包装处理。安吉白茶协会指定防伪标识或其他指定标识除外。
第十六条 安吉白茶小包装、简易包装也采用同样管理。安吉白茶创新产品、深加工产品的特制包装,必须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一经获准保护其二年的专用使用权,其他单位不得仿制。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本县生产大户、专业合作社使用安吉白茶包装,开拓安吉白茶市场,共同促进安吉白茶产业健康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销安吉白茶包装牟利,一经查实以经销安吉白茶包装牟利的单位和个人,永远取消其使用证明商标及安吉白茶统一包装资格。同时要严厉打击非原产地生产的白茶使用“安吉白茶”证明商标及安吉白茶统一包装。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承制企业有序开发包装新产品,对企业开发的优秀包装产品经安吉白茶协会批准使用后,保护其3年印制权,其他企业不得仿照生产,现有包装款式除外。
第十九条 所有经批准并受委托印制的安吉白茶包装的质量由安吉白茶协会负责监督。用户与承制企业因包装质量问题而产生矛盾时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协会调解处理,调解未果由工商部门裁决。
第二十条 安吉白茶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一经发现确有质量问题,生产企业必须立即招回,尽量降低对安吉白茶的负面影响,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企业在出售安吉白茶散茶时,随带的包装数量必须与茶叶量基本相等;如包装数量超过茶叶量的10%均视为买卖包装,作买卖安吉白茶包装牟利处理。
五、奖 罚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及一切对“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侵权行为,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查处。
第二十三条 承制安吉白茶包装的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中的任何一条都将作违约处理,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对违反国家印刷管理条例者,一经发现,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安吉白茶包装管理办法的安吉白茶协会会员,造成轻微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安吉白茶证明商标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安吉白茶的单位与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安吉白茶品牌形象,积极参与安吉白茶统一包装管理。凡举报有私自印制或买卖安吉白茶包装,一经查实,安吉白茶协会将给予3000-10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安吉白茶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八月一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己批准生产型号AJBC2003--250Ⅰ型,AJBC2003--125Ⅰ型、AJBC2004--250Ⅱ型。
二00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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